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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我国新《商标法》正式实施,使我国《商标法》在很多方面得以完善。此次《商标法》的修改增加了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该制度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也被称为商标先用权抗辩条款,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条款涉及。实施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进一步规定,显得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同一问题不同法院标准不同的现象。如“在先使用”的时间界点,“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原有范围”界定规则以及如何在判决后去执行等等。本文以相关案例引入论题,深入讨论商标先用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在理论层面通过对商标先用权的内容、立法目地、构成要件、性质等进行分析,从而加深对商标先用权的理解。本论文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我国领域内的司法适用,论文运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文献资料等研究方法,并运用衡平原则的理念,对商标先用权抗辩条款进行深入讨论,以求解决问题的可能。在本文最后一个章节,就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商标先用权抗辩条款提出具体的建议,包括“在先使用”、“一定影响”、“原有范围”以及“注册者的主观状态”等认定标准。希望通过本论文的研究,能为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该条款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