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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伴随时代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姻家庭总体状况与过去相比,显现出更加复杂多样化的形态。其中一个具体的体现就是离婚数量有增无减,再婚家庭随之增多。即因配偶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另行结婚的情况已普遍存在,这其中因父母再婚后所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涉及继父母、生父母、继子女等多方关系以及对他们切身利益的调整和保护。同时,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问题,也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然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较为概括化和原则化,缺少具体可行的操作标准,易导致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对继父母子女关系处理上的混乱,尤其是在对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解除及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上,产生诸多争议和分歧。笔者希望,通过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深入解剖分析,能够为我国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以促进我国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从探讨继父母子女关系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采取价值研究、比较分析、文献综述等方法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研究,并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前人的成果,根据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精神,提出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立法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基本理论解析。该部分首先分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理论基础,为下文的具体制度分析提供理论依据。其次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终止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等具体制度进行探讨。第二部分为域外有关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考察和评析。该部分首先对大陆法系的俄罗斯法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规定进行考察,然后对普通法系的加拿大法中的“实际父母”地位以及澳大利亚法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考察。最后在考察基础上,评析三个国家的立法在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上的异同,并寻找出值得我国立法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为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该部分介绍了散见在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立法的现状,反思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制度的建议。该部分在前文对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立法不足的分析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俄罗斯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加拿大、澳大利亚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上的有益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制度的六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