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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区别于一般物权,其保护的对象是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在不同的时代,作者的创作依托于各自时代的技术背景,从口口相传的神话故事,到文字记载的诗歌,再到印刷机批量生产的广告传单,作者的智力成果以不同的方式呈现,相应的,法律对智力成果的保护也随着技术的革新不断调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大量作品创作,传播与使用的主要空间。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成为目前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最为要紧的内容之一,而其中引发巨大争议的便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服务行为是否以及如何构成侵权的讨论,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新技术的采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得以涌现,引发争议的新案例也不断增多。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治理的过程是法律实践不断追逐技术创新的过程。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不同时期,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显示出不同的特点,各国的法律实践也相应地发展出不同的制度。技术的迭代拓展了人们行为的空间,创造了行为可能性,催生了新的行为模式。从上世纪八十年代sony案的录像机到2015年斗鱼盗播DOTA2比赛的直播平台,网络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不断对网络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挑战。但在另一方面,对著作权的保护存在着限制,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与公众利益都无法容忍网络著作权无限制的扩张,因此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治理演变为如何在著作权保护,互联网产业发展与公众利益间取得平衡的问题。文章首先介绍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含义,分别从网络著作权特征,著作权间接侵权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界定三个方面展开。随后着重阐述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与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的特点。接着在含义与特点的基础上,阐述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解析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过程。随后,本文阐述了网络著作权责任承担方式与限制,并通过抽样调查对我国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法定赔偿额进行实证分析,梳理了 2012年至2018年间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为裁判依据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案例,并注重对两个典型案例展开了案例分析。最后,由于法院并不具备著作权价值评估的专业能力,本文认为目前的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治理主要在侵权赔偿额的认定上存在不足,并从法经济学的分析视角为侵权赔偿额的认定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