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因过失而招致的社会重大危害现象日益增多。过失犯频繁地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其危害程度也十分严重。而在理论中,相较于故意犯罪,对过失犯罪的研究相对薄弱。参阅国外刑法研究成果,就德日刑法而言,无论在刑法研究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超我国。在广度上,国外刑法将故意犯罪形态和过失犯罪形态分开研究;在深度上,分别论述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各自不同的问题。笔者挑选过失犯罪中的一个问题——违法性阻却事由加以研究是因为过失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在过失犯成立与否的认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即可排除过失犯的违法性,不成立过失犯罪。本文立足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现状,对过失犯的违法性本质(即违反注意义务)以及过失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范围和类型进行研究。特别结合实务,探讨了“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和“信赖原则”这两种过失犯中特有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适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由导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共四章。除去导言和结论部分,正文约三万余字。第一章:过失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阐述了违法性的概念和本质以及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概念和意义。结合过失犯,论述过失犯的违法性本质即违反注意义务,过失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排除违法性的根据即阻却注意义务。第二章:过失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存在根据。本部分分析了国内外学者关于过失犯中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不同观点以及理论界的评说。在国外,理论界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在德国、韩国,有学者不承认过失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在日本,有学者则承认过失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通过理论比较,笔者分析过失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存在根据及其特殊性(与故意犯相较而言)。并结合我国刑法第13条论述其存在的合理性。第三章:过失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类型和范围。本部分界定了过失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类型包括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两种,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范围则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和信赖原则。在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中,介绍了在过失犯的情况下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的几种情形,并对内部的防卫意思必要说和不要说,以及避险意思必要说和不要说加以评述;在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中,介绍了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和信赖原则这两种过失犯中特有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并阐明了其适用条件。第四章:过失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结合案例,阐明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和信赖原则的可操作性,以期对我国引入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和信赖原则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