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当今社会,政府行政体系在社会控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个民主的、负责任的、高效率的政府行政系统,无论是对经济发展还是对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缺少的。行政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诞生于20世纪中后期,其角度和方向主要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研究政府行政系统的责任和冲突、困境。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研究作为其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其研究和讨论的焦点和热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研究就是行政伦理学的各种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密切结合的一个成果。
本文从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核心问题来谋划全篇。围绕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这一核心问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1、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何以可能?也就是行政人员道德责任能够产生、存在的根源和基础是什么的问题。2、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到底是什么?也就是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具体内容问题。3、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内部是否存在冲突和差异?如果存在冲突,这种冲突的超越如何可能?这两个问题是行政人员道德责任中非常具有伦理特色的问题,也是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研究的重点之一。4、如何能够在实践中实现或维护行政人员道德责任?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对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以及相关问题有一定的认识,了解其问题特色、解决途径和方法得失,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对中国当前的行政人员道德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针对国内外学术界对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问题的研究一直没有系统研究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来源问题,本文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从必要性上看,行政人员道德责任主要来源:1、目的论下的必要性论证。一种目的论下善之实现的要求,即行政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一种善的生活方式,其中工作的行政人员自然要对这一善的生活方式的实现负责;2、契约论下的必要性论证。主权在民,通过一种契约形式,行政人员作为一个受托人,要对主权者的利益负责,以确保契约关系的延续。3、责任伦理下的必要性证明。从角色本身延伸出对公民的责任,角色所处的客观关系中蕴含着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从可能性上,主要集中于对行政人员自主性的证明。任何道德责任之所以可能,必然要包含一个前提--道德主体对这一责任是有能力履行的。超出道德主体的道德责任或要求很难作为一种现实的责任要求主体来实现。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自主性论证就是要将公共行政人员从那种政治中立和价值中立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一个具有能动性的责任承担者,而不是单纯的“道德木偶”。
在奠定了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基础后,下面将要进行的讨论就会在一个坚实的平台上进行。文章首先介绍了两种关于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类型和具体内容的代表性看法,一种是库珀的观点:他认为行政人员道德责任从主客观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种责任的区分根据在于其来源对象的性质不同,主观责任来源于行政人员主体自身的主观因素,而客观责任则来自于外界客观的要求。一种是刘雪丰的观点:他将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区分为两个层次,义务性道德责任和理想性道德责任。文章通过分析这两种分类方法的特点和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基本类型应当包含三种责任:对公民的责任、对行政组织的责任和对自己的责任。而对这三种责任类型,文中分别介绍了各自对应的公共行政人员具体道德责任:公正、忠诚和良心。在这些责任之外,文章还特别用一章的篇幅介绍了公共行政人员应当肩负的一种特别道德责任--不服从的道德责任。这一责任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是在三种基本类型责任之间可能发生相互冲突的时候出现的,最能体现行政人员作为一个道德主体可能面临的责任冲突背后的道德含义。
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问题研究的一种重要部分就是责任之间的冲突和解决。文章着重从责任冲突的类型、产生根源和解决途径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探索。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冲突的类型大致有三种表现形式:权力冲突、价值冲突和角色冲突,而在这些冲突的背后起作用的冲突因素主要是科层制中的障碍因素、当代社会中的价值多元以及行政人员自主性。文章通过三个具体的、极为形象的行政实例来展示这种冲突以及背后原因的发生。在解释了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冲突及其产生的道德困境之表现形式和根源之后,文章较有创见性地指出了可能的超越途径。这种超越困境将可能存在于两种不同的思考路径中:一种是传统的理性思维方式,通过某种程序性的思考,从现象出发,逐步深入,找到复杂联系背后的规律性,从而解决问题;一种是具有创造力的新型思考方式,通过道德想象力解决问题,文章中通过一个经典案例--《孟子》对话中舜“窃负而逃”的道德想象--来揭示这一方法的可行性。最后,在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冲突中,我们还需要准备迎接这样一种尴尬:不是所有的行政人员责任冲突都可以解决,我们必须有勇气面对在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冲突中发生责任两难的无法解决--道德悲剧。
接着,文章将进入理论分析的最后一个环节--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实现机制问题。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研究不是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理论与现实密切结合的问题,正是由于二者的密切关系,如何实现理论研究的成果自然也成为一个理论热点。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实现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行政人员在什么客观条件下会不得不表现出一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政行为?”和“行政人员在什么样的主观条件下会主动要求践行道德责任的要求?”一个是他律手段的建立和完善,包括行政伦理准则的建立、伦理立法和监督机制;一个是道德主体的自身道德能力培养,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的培养。当然这两种手段要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而其中的中介和桥梁则是道德培训。正是通过道德培训二者之间才能建立有机联系,实现负责任的行政行为。
最后,基于上述分析,文章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的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建设的历史、现状和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能够将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研究的成果和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去粗取精,为我国行政改革和建设提出一些建议和借鉴,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