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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用核能在全球范围的广泛运用,核能的安全问题已经无法回避,而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也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现存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公约虽然已比较完备,但仍有不足之处,在完善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国内的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促使受害国及其国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核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核能领域的国际合作。本文共有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概述,首先介绍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内涵,深入的论述了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然后介绍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依据,其中包括《巴黎公约》体系、《维也纳公约》体系以及1988年《联合议定书》。第二章、第三章为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从责任的认定和实现两个方面,就现存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主要问题进行论述。笔者先将现存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然后提出规定中存在的不足,最后加以解决。第二章论述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主要内容包括责任主体的认定,其中包括国家和核营运人,笔者认为应将国家列为赔偿责任的第一责任主体;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笔者认为重大自然灾害、战争行为受害人过错及第三人过错均不能作为责任主体的免责事由;责任构成要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为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主要内容包括求偿主体的认定,笔者认为应承认受害人国籍国的求偿主体地位以及损害发生国、永久居民的居留国的补充性求偿主体地位;求偿范围,除了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环境损害之外,精神损害也应当作为核损害赔偿范围中的一种,遵循严格的标准予以适当赔偿;求偿程序,笔者认为应保留原有国际私法规则的基础上融合国际公法的方法,有效维护当事国和受害人的权益,保证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第四章对中国核损害责任制度的现状和完善建议两发面进行论述,指出中国现行核损害责任制度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即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缺乏现实的可适用性、相关基本法或单行法至今仍未制定。笔者认为应该从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两方面入手,完善中国的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