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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判决变更罪名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论由来已久,一直以来存在有肯定说、否定说及折衷说的争论。究其根本,主要在于现行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在法院判决变更罪名相关制度的设置上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和不足,缺乏明确的立法和制度上的保障与钳制程序,从而直接导致了审判、控诉和辩护三方在法院判决变更罪名问题上的冲突和矛盾。笔者对法院拥有判决变更罪名权持肯定的观点,本文将通过对法院拥有判决变更罪名权进行多层次的论述,并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和借鉴,论述我国法院拥有判决变更罪名权的必要性及其必须遵循的原则,进而对法院判决变更罪名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构和完善进行探讨、寻求并提出初步的设想,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合法、合理、公正地协调解决好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