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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道德是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官个体道德的价值理念之和,是一种附加了职业属性的特殊个体道德。法官道德具有主动性、独特性和变动性的特点,而忠诚、公正、廉洁、文明是法官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法官道德对司法裁判的作用体现在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积极方面,法官道德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会对法官个人和公众的价值判断产生导向作用,同时也会对法官的个体行为产生约束作用,防止法官权力的扩张;而在消极方面,我们要制约法官在裁判中个体道德的过度使用,防止法官的经验推理失于理性,以及司法裁判的泛道德化。法官道德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会经过以下过程:法官自身角色的多重性会使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出现不同角色间的冲突,致使法官在进行案件评价时发生道德冲突。这些道德冲突,又使得法官必须经过道德取舍做出相应的道德选择,而法官最终的道德选择决定了司法裁判过程的最终走向以及司法裁判结果的可接受程度,进而体现为司法裁判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另外,法官道德对司法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既表现对程序正义实现的主导性,又表现对实体正义实现的内心自律。目前,我国法官整体的道德状况较为良好,但仍存在亟待改善的不足之处。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激活内在约束来加强法官的道德修养,还要塑造外在制度以建立建全的法官道德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