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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所有权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关键所在,对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意义重大。合同当事人分别何时对标的物享有物权,以所有权转移时间为确定标准,货物所有权者可以对货物进行收益、转让、加工等处分权,以及对加害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由于各国法律及公约对货物所有权转移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规定,所以实践中涉及所有权转移的纠纷大多通过国际私法加以解决,即经冲突法的指引适用相关法律确定。但该途径缺乏实体法的可预见性,对国际货物买卖主体造成困扰。如果买方误认为所有权已经转移而以所有权人身份处置货物,买方可能面临损害赔偿;如果卖方因不能明确而视货物尚未转移,对货物行使控制、管领权,则对买方构成违约。这些都是因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不统一、不确定而使交易主体错误决定造成的,需要交易双方在实践中针对具体情形加以约定,或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加以解决。 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只是一个制度上的设计,具体实践中,我们还需要对买方在货物交付前违约或不支付时,卖方该如何保障自身权利问题进行分析,以实现交易从装货、运输到交付的顺利完成,最终卖方得以实现其债权,买方也依约获得货物所有权。针对买方预期违约和不支付问题,各国法律都赋予了卖方中途停运权,但是,对于买方不支付的具体情形的界定并不一致,这对卖方是否行使中途停运权至关重要。卖方必须依中途停运权的具体要件,结合买方的客观条件判断买方是否确实处于不支付的情形,才不至于因错误行使中途停运权而丧失交易。而中途停运权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对货物在途期间买方丧失支付能力的问题,如果出卖方没有行使中途停运权的主体资格——托运人,那么,出卖方的利益保护将面临极大困难。文章将对此分四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简单介绍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的基本理论及文章将要研究的问题。从公约和法律对国际贸易的“国际性”、“货物”及所有权及其转移的规定和界定入手,指向本文将探讨的货物买卖的基本范畴。进而引出所有权转移的争议问题,即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点,各国内法和公约都对此作出不同规定,导致交易冲突产生。笔者将结合主要各国的法律及公约的规定,同时结合实践中不同的交易方式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界点的影响提出看法。 第二章直接切入正题,即所有权在什么时候发生转移。首先理清所有权转移与划拨的关系。明确划拨的概念及法律规定,最终得出划拨是货物风险转移的界定,对于所有权转移,划拨只是作为其意思表现和准备条件。第二节,分析交付与所有权转移的关系。交付是否就等于所有权转移?主要分析目前主要的所有权转移模式:意思主义,交付主义,意图主义探讨不同模式下所有权转移的决定性因素。最后,笔者结合交付方式和结算方式在实践中对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影响,得出在不同情形下,如何判断和处理所有权转移时间的问题。 第三章探讨中途停运权制度在保障所有权转移得以顺利完成发挥作用,即在卖方发货后,督促买方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买卖合同顺利实现,文章着重分析货物在途期间买方违约或支付不能情形下法律救济途径。在交代中途停运权制度的主要立法和基本理论基础上,笔者将以分析途停运权行使要件为构造,着重探讨买方支付不能具体情形的界定问题,以及在买方破产情形下法律赋予管理人和债权人选择权问题进行阐述,最终得出赋予当事方更多选择权更便于破产债权解决的结论,值得我国破产法借鉴。 第四章阐述海运货物控制权保障货物所有权转移,主要体现为在法律功能上对中途停运权制度的补足。针对特殊情形下,卖方作为非运输合同当事人而不能行使中途停运权问题,笔者通过分析货物控制权的构成及特征,并与中途停运权的行使要件进行比较,最终肯定货物控制权在未受清偿卖方遭遇买方违约或不支付时的权利救济上对中途停运权的补足功能,二者为国际贸易中买方预期违约和不支付的权利保护问题提供了完整法律保护,消除卖方可能钱货两空的顾虑,在制度设计上形成在买方违约下对卖方救济的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