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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关系始终是中国传统哲学的基本问题,贯穿于整个中国哲学史,而刘禹锡的天人观在中国古代天人关系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在刘禹锡之前,对于天人观的讨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天人合一”论,一种是“天人相分”论。前者强调自然和人的和谐统一,后者则强调人要利用自然为自己办事,同时又强调规律的客观性,即要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利用和改造自然。两者只是在价值观上的侧重点不同,但可以彼此互补。刘禹锡正是沿着后者的路线,发展出了更为全面和完备的理论模式。刘禹锡“天与人交相胜、还相用”的天人观主要是对荀子“明于天人之分”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他在元气一元论的基础上,指出天与人的关系就是自然与人的关系。他首先区分了天和人各自不同的职能,然后指出天和人之间既有对立、斗争的一面,又有统一、联系的一面,二者可以互相配合、互相利用。其次,刘禹锡在对天与人的关系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人能胜乎天者,法也。”①正是因为在社会领域里,人们可以立法、依法行事,能够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各项社会事务,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目的。刘禹锡对唐代以前关于天人关系的讨论做了比较系统的总结,辩证的阐明了天人关系,指出了天人感应论的缺陷,弥补了天人不相预说的不足,把从先秦开始的对天人关系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刘禹锡的天人观在中国古代哲学发展史上具有独特的历史地位和深远影响。同时,对于现代社会也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刘禹锡“天与人交相胜、还相用”的天人观对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维护自然生态环境平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启示作用。二是刘禹锡以人和自然的关系为依托,揭示了人类社会实行法制的必要性,提出了依靠法制,人能胜天的观点。这对于正确认识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