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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在互联网领域涌现出大量的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行为,此种行为不可避免地触犯了以自由竞争为理念的反垄断法。从国外的“苹果电子书定价垄断”案件到国内“3Q”案件中的联合抵制行为,垄断协议所牵涉的互联网企业往往都是互联网巨头企业,如果不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则很有可能会对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造成损害。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背景决定了其立法内容无法满足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的实际需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法》、《招标投标法》等其他相关法律,都未对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行为进行规制,而理论界的多数学者将目光依旧锁定在传统企业垄断协议的行为上,对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行为的研究少之又少,这种局面导致了对该种行为的规制困境。通过分析国外对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行为的相关立法,从而借鉴其他国家对该行为行为的规制措施,结合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的特殊性,可以从行为的主体及客观方面进行事实判断,并且基于该行为所具有的双重效应,建议适用以合理原则为主,本身违法原则为辅的违法性认定原则,综合考量行为目的以及行为后果,通过重构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增加刑事责任来完善对该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按照传统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文章除了引言以及结论外,基本的思想进路为“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行为一般分析——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规制现状及评析——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困境分析——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完善建议”,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行为的一般分析。本部分主要通过对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的特殊性成因、特殊性表现以及特殊性形式进行分析,从而与传统企业垄断协议行为进行区分,为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制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现状及评析。通过研究国内外对该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并且对规制现状进行评析,明确当前各国对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行为的基本态度,并且分析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国外做法是否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等。第三部分是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困境。困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为认定的困境,主要是行为主体以及行为客观方面认定的困境;二是违法性认定困境,即对于合理原则以及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依然存在争议,并且违法性认定考量因素具有更多的复杂性也是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三是法律责任的适用困境,民事责任规定的原则性,行政责任的模糊性以及刑事责任的缺失都是对该行为进行法律追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互联网企业垄断协议的行为认定、违法性认定以及法律责任适用的完善对策,如适用合理原则进行违法性分析,对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进行细化,增加刑事责任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