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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用以协调和解决社会利益冲突,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不同的正当利益需求的规范系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法律所得以保障利益的内容变得多种多样,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也变得极为复杂,因此需要法律对不同种类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在2004年的第四次的宪法修正案上确定了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有偿的行政征收,并在宪法上规范和调整国家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改革中,政府对行政征收之公共利益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首先是对行政征收和公共利益的基本理论的分析,介绍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区别,其次是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对其应有的特征进行总结并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第二部分是对政府在行政征收之公共利益制度上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第三部分是对域外行政征收之公共利益的考察,通过对域外国家的行政征收之公共利益制度过去和现在两个不同时期的对比,从中得到启发。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行政征收之公共利益制度进行梳理,发现中国转型期中的不足。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行政征收之公共利益的重构的探析,通过对行政征收制度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的设计,提出解决我国行政征收之公共利益制度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