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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需要,把信息网络技术和传统行政职能结合起来是我国政府重点的发展对象。在此前提之下,电子政务就应运而生,电子政务就是政府机构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来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实现政府职能的手段。电子政务应运范围和类型的日益进步,使得电子政务开始涉及并且逐步渗透到社会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所潜藏的问题也浮出水面。并且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意识也逐渐加强,对于侵犯自身信息权利的行为也越加重视,导致电子政务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也受到了社会的关注。电子政务因其是基于行政权力而为社会公众来收集、使用、运输和储存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系统,由于行政权力的强制性和公民对其天然的信赖性,导致行政权力在电子政务运用过程中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旦造成侵犯会出现更为严重的情况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所以研究电子政务中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也就更为重要。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发展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十分稀少,主要的来源于国务院所颁布的各种文件,其在建设过程中也是以各部门对其内部的信息技术化的规定来完成。电子政务的日益发展也使得其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逐渐凸显,其侵犯的行为主要分为电子政务中个人信息的泄露、不当收集以及不当公布。与侵犯公民信息权利相对应的,电子政务中也建立了相应的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包括法律法规的直接保障和间接保障、互联网的行业自律保障、电子政务自身设置的保障功能、信息网络技术保障以及在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遭到电子政务侵犯之后的救济机制。虽然在各种权利意识和信息技术发展的推动下已经有对电子政务中的个人信息权利进行保护的机制和措施,但是其在现实的实际状况中却远远无法满足公民想要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需求,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可真正得到保护,需要从以下几个反面来加强我国的信息保护,包括:从电子政务和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两个方面的来完善立法、根据电子政务的分类来明确不同平台中运行的电子政务的责任主体、完善个人信息权利的救济机制与措施以及规范电子政务本身的运行和操作。据此,才能促进电子政务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实现,切实的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免受行政权力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