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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高速发展,在收入逐步增多的同时,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的更新,人们越来越关注投资这一领域,愿意将闲散的资金用于投资,而不再简单的将其存入银行去吃利息。因此,证券投资尤其是股票投资便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上市公司往往希望投资者能够将钱投入到自己的公司,也就是希望投资者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因此,为了吸引投资者,某些上市公司便会发布一些虚假信息来吸引投资者,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我国《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之后,投资者若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可根据中国证券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成为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又往往是虚假陈述者的抗辩利器。本文选取了德棉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本案中的德棉股份公司就是因系统风险而免除了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人对本案抱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本案中的因果关系及系统风险免责进行深入的探讨,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是对本文中所选案例的简介和提出问题。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即所提问题的法律分析:首先,对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分析,包括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必然因果关系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困境和对国外成熟理论的借鉴;其次,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本文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对本案的结论。第三部分是本人分析讨论本案后得到的一些启示。在本文案例中,法院认定原告的投资损失是由市场系统风险所导致的,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我个人认为,要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否是本案被告的免责原因,就不能将系统风险与本案中原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割裂开来,而是应该看在虚假行为实施后到虚假陈述被媒体公布之后的这段时间里,原告的损失是由虚假陈述行为还是市场系统风险所造成的,以此得出最后的结论。本人认为,本案原告的投资损失是由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而不是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造成,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领域相关法律不断完善的同时,仍有很多不足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不便,尤其是关于系统风险免责的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规定的粗放性很明显,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