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法律制度设计的角度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债券持有人、发行公司原股东和发行公司三方主体利益平衡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使用了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两个层面来设计可转换债各主体利益平衡的法律制度,第一层是对三方主体各自的合理利益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充分的保护,而不能有失偏颇,只注重某一方而忽略其他方,第二层是在设计保护各主体利益的具体制度中平衡其他主体的利益。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五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我国可转换债各主体利益平衡的法律制度及其理论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目的等内容。第一部分分为三个小部分,分别论述了可转换债债券持有人的劣势地位及我国现行法律对其利益保护得不到位、发行公司原股东的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对发行主体的利益过度倾斜等问题。这一部分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可转换债各主体的利益保护存在较大的偏差和不完善,对发行主体利益保护过甚而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不到位,论述了对可转换债各主体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可转换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对三方主体发行可转换债的利弊得失逐一进行了论述,以明确各主体的收益和风险及各主体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下文的各主体利益平衡的法律制度设计奠定基础。第三部分论述了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对可转换债的转换权及其保护、转股价格调整制度、回售制度、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分别作了论述,分析这些制度在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同时应如何兼顾发行公司的利益,并对我国现行立法作了分析,提出了应完善转股价格调整制度、消除对不同主体规定不同发行条件、引入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等立法建议。第四部分论述发行公司原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对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和可转换债的发行决定权作了分析,主张为平衡原股东和其公司之间的利益并考虑到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应将发行决定权赋予股东大会行使并由法律规定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笔者主张对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可由股东大会决议,但应由法律规定为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五部分论述了发行公司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对可转换债的赎回制度、强制性转股制度和发行价格分别作了分析,得出了强制性转股制度对债券投资者明显不公、不宜采用的结论,并提出了不宜将可转换债限定为面额发行和赎回制度中应对赎回溢价有所规定以便平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