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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至今,随着国有制企业改革,台资、外资的引进,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繁荣,市场主体多样化,投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与此同时,各种经济纠纷层出不穷,有关隐名股东的纠纷就是其中的一类。实践中,有关隐名股东的纠纷主要有: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投资权益归属争议;隐名股东的确权争议;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利益争议。这些纠纷无一不是涉及到隐名股东这一特殊的出资主体的利益。在没有股东“外观”的保护之下,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得不到承认,其权利屡屡受到侵犯。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为解释三)出台之前,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对隐名股东的权利进行统一规定的法律规范。而在《解释三》的第24条、25条、26条、27条四条法律主要的立法方向是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权益归属问题以及如何在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保护第三人利益。《解释三》中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并未明确体现,也没有设置相关隐名股东保护权利的规定,因而本文觉得有必要单独针对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不仅仅是要解决实践中的权益归属,还要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讨论隐名股东问题。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隐名股东的基本理论的概述,包括隐名股东的概念、特征、形成原因以及分类。在阐述概念时,与实际控制人进行比较得出二者并非在同一角度上的定义,因而“隐名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两个概念并非同一内涵,不可混淆,在立法上也无借鉴的意义。本章随后分析隐名股东的形成原因,由此可看出隐名股东是应经济发展之势而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归纳隐名股东的特征有助于在类型化的前提下对隐名股东纠纷问题各个击破。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隐名股东的立法和立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司法实践是检验立法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对现有法律和方式进行反思,案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分析还可以为立法提供价值取向上的参考。第三部分是在前述内容的分析基础之上作出的制度重构,从现有立法上不足中得到启示,最后在提出对重构整个隐名股东权利救济机制的设想。以股权信托的方式来解决隐名股东投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