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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政策作为企业核心财务管理之一,关系到股东、债权人的福利以及公司的未来长期发展。股东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和投票权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作为投资人的股东利益。股东利益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来源于股票买卖价差,另一部分来源于企业的股利分配。
然而,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建立比较晚、上市公司背景特殊、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健全,因而造成了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异化。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并不派现,投资者通常以股票买卖价差来获得相应的收益而不像国外投资者通过持有股票来获取相应红利收入。
而且,长期股权分置使得占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半数以上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仍处于非流通的状态,其股票不能在二级市场变现而获得溢价收益。因而导致大股东利用控制权长期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甚至转移利润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然而,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和转移利润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大股东开始利用其控制权和多数投票权来制定并实施对其有利的股利政策来获得超额收益。
近年来,随着证监会就股利分配问题出台相关规定之后,分红上市公司的数目越来越多,股利分配也由不分配红利和以股票股利为主转变为以分红为主。但大多数上市公司派现的金额相对较低,如果扣除相关税金,派现金额相当于零甚至负值。
然而,在对本文样本公司派现行为描述性统计我们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决定是否派现主要是看当年的盈利能力,如每股收益、每股净利等,而对公司自由现金流状况却缺乏考虑。而且,不少上市公司有通过高派现分光吃光上市公司的现象,既获得了现金,又提高了净资产收益率而继续再融资“圈钱”,可谓一举两得。如北京用友软件、佛山照明长期大规模分红案。学者们将这一现象称之为“异常派现”、“高额派现”或者“超能力派现”。
而由Jensen的自由现金流定义及其假设我们知道:公司股权资本投资者拥有的是对该公司产生的现金流的剩余要求权,即他们拥有公司在履行了包括偿还债务在内的所有义务和再投资需求之后的股权自由现金流。如果股权自由现金流为正,则公司就可能以现金红利的形式将其派发给股权资本投资者。因此,股权自由现金流是公司能否支付红利的一个指标。
在红利大于股权自由现金流的情况下,即本文所讨论的超能力派现的情况下,公司就不得不通过发行新股和债务来实现其超能力派现行为。然而,这种超能力派现行为对公司的价值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
1、以高成本的新证券发行来高派现实质上是一种无谓的资本支出,从而必然会降低公司的价值;
2、如果公司通过提高债务水平来支付红利,那么公司的杠杆比率可能变得过大从而导致公司价值的损失,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也会让股东价值受损。
3、超能力派现会导致公司因缺乏足够的资本而有时不得不放弃好的投资项目,从而使股东财富受到损失。
既然超能力派现行为并不能带来股东价值的增长,为什么一些公司仍然要选择超能力派现呢?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现象的发生呢?什么样的股利分配机制能够抑制这种超能力派现行为。
本文在回顾了股利政策及其代理理论特别是自由现金流假说的基础上,从红利的本质--股权自由现金流角度,运用理论加实证的研究方法,分别从投资机会、股权分置、治理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五个相关假设,并以2002年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
实证检验的结果显示:1、过度投资对上市公司超能力派现行为有显著性影响,但过度投资公司并不比非过度投资更倾向于超能力派现,过度投资公司总体并不倾向于超能力派现,而非过度投资公司反而倾向于超能力派现;2、非流通股比例的高低并不会对上市公司超能力派现行为产生显著影响,而国有股的存在却对上市公司超能力派现行为有显著影响。3、负债水平对上市公司超能力派现行为有抑制作用,而董事会规模与外部董事的比例对上市公司超能力派现行为有影响,但这种影响会随着董事会规模的扩大和外部董事比例的提高而递减。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上市公司派现行为应当以股权自由现金流为基础;
2、明确股权分置改革目标,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3、寻求建立有利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股利分配、监督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