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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高校学生对自身权利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学生与高校纠纷不断出现,而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因此,探讨构建教育行政案件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高校教育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理由得以成立,即行政复议前置在解决此类纠纷有一定的必要性,要求满足两个前提:第一是行政复议在解决该类纠纷中有特定优势;第二是这个特定优势须通过强制复议前置才能有效发挥。必要性分析上主要是指行政复议对解决教育行政案件的优势,即尊重行政机关先行判断权、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更专业、复议决定具有权威性、行政复议可以达到实质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而且,只有通过复议先行才能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在教育行政案件中的优势。在可行性分析上,行政复议前置不会阻碍当事人寻求法院救济。此外,当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与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情形在特征上高度相似,因此,行政复议前置制度适用到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具有可行性。高校教育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具体构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高校教育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基本原则,即独立性原则、公正原则、司法终局原则;其次,在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主张涉及招生入学、高校对学生的重大处分和学术评价等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案件可以纳入教育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再次,复议前置的制度设计,主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教育法,明确教育领域的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最后,在复议程序,主张规范复议期限、建立辩论制度、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实施听证制度、实行公示制度与案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