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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之一方与他人进行交易时,无需另一方授权或委托,即可代表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而交易的结果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法律效力。日常家事代理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法定代理,是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成立。明确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定代理性质,从而使得代理规则的适用,如表见代理、默示授权等。本文立论的基点在于,以婚姻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角度,重点论证了设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也即日常家事代理在平衡配偶财产权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运作过程如何体现这方面的价值。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来源于古罗马法家父代理家属的制度,在古罗马法中“家事代理”制度,是在父权制社会背景下,扩张“家子”、“家女”处理家庭财产的权力在法律上所做的技术上的变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后被后世各国所改造和借鉴,并形成了独特的制度。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就在于夫妻互为代理人,并就日常家事的范围内对外进行民事行为,代理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日常家事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定代理,只要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即可自动获得代理权。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过程中,一方不必获得另一方的授权或同意。从婚姻法和合同法的视角综合审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可归纳出设立此制度的必要性。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性质上是一种配偶权。从配偶权的角度来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必然要保护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而依照合同法契约自由、合同相对性原则,则要求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即确保交易安全。由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必然产生了两种利的冲突,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价值正在于平衡这一冲突。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就在于如何发挥平衡合同法与婚姻法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的冲突。使得配偶一方的财产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都得到妥善的保护。日常家事代理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在于夫妻双方对代理事项的连带责任的承担,对外效力则侧重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即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仅限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适用范围应限制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行使方式包括以夫妻中之一方的名义或以双方的名义为之。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消灭依其效果可分为一时的消灭和永久的消灭,依照消灭原因可分为因婚姻关系终止的消灭、因代理权被限制而消灭和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而消灭。当配偶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法律应当对其代理权进行限制,以保护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和交易安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国内外有关日常家事代理的立法实践进行了比较分析,可以对我国完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供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六国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立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上各国立法上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主体、适用范围、连带责任的适用、代理权的限制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应当为我国立法所参考和借鉴。由于我国未在立方层面上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系统的规定,因此应当在修订《婚姻法》时,参照国内外有关该制度的规定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全文最大的特色在于以合同法和婚姻法的双重视角,阐述、分析、比较和论证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