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取款行为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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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身处在这个信息技术发达时代的人们,一方面享受着信息网络技术带来的便捷生活;另一方面也遭受着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威胁。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不仅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而且也对刑法所维护的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电信诈骗是一种与传统诈骗不同的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现有的网络信息技术实施犯罪行为,其犯罪活动具有高度隐蔽性。电信诈骗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犯罪链条,而取款人作为这个链条上的一环,在整个诈骗活动中也充当着重要的角色。惩处电信诈骗关联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最早见诸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12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之后于2021年6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做出了补充性的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使得司法实践中处理电信诈骗相关联犯罪的法律依据得到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标准更加明确。与此同时,前述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取款人所实施的取款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由于某些具体规定不够明确,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易产生理解的偏差,进而使得对取款人所实施的取款行为性质认定一直存在争议。笔者选取北大法宝2019-2021年与电信诈骗取款人实施的取款行为相关的已经生效的一审裁判文书作为分析载体,概括出司法实践中对取款人实施的取款行为的司法认定现状,然后依据取款人实施的取款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归纳出司法实践中三种不同类型的取款人。通过对取款人所实施的取款行为的司法认定现状进行剖析,总结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取款人的取款行为存在的司法认定相关争议问题,接着运用刑法理论对不同类型的取款人的取款行为的定性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取款行为定性的合理路径:其一,对于第一类取款人即诈骗集团或者诈骗团伙内部的取款人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共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参与了诈骗行为的共同谋划,按照分工实施了取款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谋共同正犯。其二,对于第二类临时取款人,若事前与诈骗分子进行了通谋且客观上在诈骗既遂之前参与诈骗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帮助犯;若主观方面不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者虽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是未与诈骗行为人进行事前通谋,客观上在犯罪既遂之后参与诈骗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三,对于第三类兼职取款人,由于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在实施诈骗行为之后又进行取款,该取款行为因不具有刑法上期待的可能性,应认定为诈骗罪的正犯。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对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取款行为定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借鉴。本论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在引言部分首先介绍电信诈骗取款行为定性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然后梳理、列举当前国内学者对于此问题的看法,最后阐述本文所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具体来说,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司法实践中与取款人的取款行为有关的有效裁判文书入手,对其进行分析和考察,归纳出司法实践对取款人所实施的取款行为的认定现状以及取款人实施取款行为的不同的表现形式。将取款人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类是诈骗集团或者诈骗团伙内部的取款人;第二类是被雇佣的“临时取款人”或者称为“职业取款人”;第三类是在电信诈骗活动中的兼职取款人。在此基础上剖析出目前对于取款行为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对于取款行为认定的争议主要是对第二类临时取款人的罪名适用问题,对其争议主要集中在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对于罪名认定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对《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3条第(五)项、第4条第(三)项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11条中规定主观因素,即“事前通谋”和“明知”的理解存在差异:其一,如何认定取款人与诈骗行为人进行了事前通谋;其二,事前通谋是否是取款人构成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其三,对于第4条第(三)项中“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以及“明知”的认定方式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其四,对于《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3条第(五)项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11条中“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含义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偏差。第二,对于不同类型取款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也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取款人究竟是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还是诈骗罪的共谋共同正犯。第三,在罪数形态方面:一是取款人同时持多张银行卡的行为;二是取款人所实施的连续取款行为。对于前述两种行为的罪数形态认定,即取款人持多张他人银行卡的行为究竟是成立数罪还是成立一罪,以及连续取款行为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目前司法实务界仍存在争议。第二部分对取款人行为定性的相关争议问题,从刑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主要包括:一是正确把握主观“明知”,同时明确对“事前通谋”的理解;二是根据共同共谋正犯理论对第一类取款人所实施的取款行为进行定性分析,从帮助犯的角度出发分析第二类取款人的取款行为,确定取款人成立帮助犯的时间节点;三是在深入分析罪数论的基础上明确取款人持多张他人银行卡和连续取款行为的罪数形态的认定路径。第三部分以阐释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明晰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上下游罪名之间的界限,同时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根据对刑法理论的分析,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正确理解《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提出针对三种不同类型取款人的取款行为定性的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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