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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许多学者都认为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最重要的优点之一,甚至是仲裁的本质属性。选择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也期望仲裁的保密性可以保护敏感的商业信息。但是在实践中,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绝大多数都没有明确规定仲裁的保密问题,许多国家也通过立法或者有拘束力的案例拒绝承认仲裁天然具有保密属性,这些都导致了对仲裁保密性质的理解混乱。本文使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比并分析主要的商事仲裁规则和有影响力的案例,得出结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属性是隐私性,而非保密性。仲裁参与人担负的保密义务是协定义务而不是默示义务。过于强调仲裁保密,忽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将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和国际商事法的进步产生消极影响。国际商事仲裁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愈加透明的,对仲裁程序中商业信息的保护应该是建立在私人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基础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