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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而这不同的处理方式往往是一个时代文明程度的一面明镜。当代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迈向文明,因此寻求行政权与公民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平衡,是当代各国的共同期望。我国的经济在近几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城市化发展加速,城市基础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可谓是首当其冲,但随着汽车个人拥有量的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发以及许多大城市的交通拥堵等问题的出现。相比于其他警种,对于城市里的一般公民交通警察是他们日常生活最常接触到的一类警察,在各类新闻媒体中,也经常报道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权益的事实。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平衡执法权力与公民权益就至关重要。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分析如何达到交警执法中权力与公民权益的动态平衡。首先,交警执法权力与公民权益达到一种动态平衡有以下两种状态,其一是交警执法过程中公民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交警也很好的发挥其职能,维护了交通秩序,交警执法权力能够与公民权益达到动态的平衡;其二是执法过程中公民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侵害可以分为交警执法原因使公民权益受侵害和非交警执法原因使公民权益受侵害,一般主要是指第三人导致的侵害。在此,就要分析交警执法导致公民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以及受侵害后的救济措施能否有效展开,对公民之间行为导致的公民权益受侵害,交警在此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很重要。其次,从以上两种状态中分析,特别是从第二种状态中分析我国交警执法过程中存在易于导致公民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主要包括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以及执法监督等几个方面来分析我国交警执法的现状。最后,解决问题,针对交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交警执法的实际情况,力图构建交警执法过程中与公民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