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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应以发现真实以及程序之促进并达成经济而迅速、正确而慎重的裁定为目的。为达成该目的,在诉讼准备阶段,应赋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机会,并及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提高裁判结果的接近度、准确度,并促进审判程序的经济性。我国民事诉讼采“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除特殊情况外,证据的收集与提出乃当事人的责任,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当事人手中或处于其掌控下时,当事人可直接提交法院以证明其主张,但若证据为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所持有,如何通过低廉、简易的程序获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所持有的证据?在德、日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如果文书为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所持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提交证据的申请,法院通过发布文书提出命令等方式实施证据收集。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收集书证的手段和方法相当不完善,严重制约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程序保障以及我国民事诉讼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在考察德、日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文书提出义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的文书提出义务制度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