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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称指示语就是通过公开或隐含地人称代词把话语中涉及人或物与说话者、听话者或第三者联系起来,表明彼此间的关系。人称指示语是反映人类社会活动的一面镜子,无论在日常谈话还是机构性话语中,人们都会频繁使用人称指示语,尤其是在具有明确目的导向性的庭审中——机构话语的典型代表,交际者会根据自身的交际目的选择人称指示语。选择得体的人称指示语展示出交际者的语言使用能力。本文基于自建中国民事法庭庭审语料库,以原告或被告使用人称指示语与身份构建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在整合视点定位理论和语用目的原则交际观的理论框架下,主要运用语用学、会话分析的理论和方法,着重探讨原告和被告在庭审中是如何通过选择人称指示语进行身份构建的,同时说明了目的、身份以及目的关系、角色关系等非语言语境因素以及语言语境因素对人称指示语的词汇使用产生的制约和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构建权益身份时,原告或被告代理倾向于选择身份/职业型人称指示语;在构建情感伦理身份时,原告或被告代理倾向于使用表示亲属关系的人称指示语;在构建权势身份和对等身份时,原告或被告代理则更容易选择评价型人称指示语;而法律型人称指示语则更易于构建彼此间的机构身份—一原告和被告。同一种身份类型不仅仅是由一种人称指示语构建,同样一种人称指示语也可以构建不同身份。因为庭审是日常话语的变体,所以在这些人称指示语中,语用学中的人称指示语使用比较普遍。但如果原告或被告是法律专业出身,则他使用语用学中人称指示语的情况则明显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