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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自颁布之日起已经实施将近五年,这部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特殊法律引入了十倍赔偿制度。该多倍赔偿制度的设置是进步的,其符合中国的现代化发展脉络,结合中国“缺一赔十”的民间交易习惯特色,同时也融合了西方国家的法制文化,符合我国的国情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更与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相吻合。但我国的十倍赔偿制度并不同于普通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具体适用要件规则上不能盲目的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所以需要进一步探讨我国十倍赔偿制度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十倍赔偿要件是困扰司法判决的难题。要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借鉴就必须对司法审判实践进行考察以期发现问题。通过对116个涉及十倍赔偿要件适用的法院裁判文书的梳理以探求法院在十倍赔偿要件认定中尚存的分歧。尚存的分歧有:一,十倍赔偿制度性质的认定,是属于侵权责任还是经济法责任;二,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三,销售者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包括重大过失,对销售者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是否由消费者承担;四,食品生产者生产或食品销售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以造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为要件,购买食品的价款是否属于损失的一部分。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助力必须重视理论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对学术界十倍赔偿要件理论观点进行梳理与分析,进而剖析各种观点的利与弊,最终得出结论,确立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十倍赔偿要件的标准。本文一共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具体论述了《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和性质。多倍赔偿制度第一次被引入我国体现在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两倍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加剧,两倍赔偿制度已经无法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大幅度提高赔偿金是大势所趋。结合我国民间“缺一罚十”的交易习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我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出台,其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十倍赔偿制度。但我国的十倍赔偿制度并不等同于普通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是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正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进一步深化创立的新型的对消费者积极维权的奖励的责任形式,其属于典型的经济法的责任类型。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十倍赔偿要件中消费者主体的认定。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消费者主体认定的争议点是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对于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属性,司法界与理论界主要是从消费目的和消费行为等角度进行分析。从消费目的角度来看,只有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才能认定为消费者。从消费行为来讲,只要购买商品不是为了再次交易,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通过对上述理论的分析,笔者认为,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与目的不应当成为适用十倍赔偿的前提和条件,只要购买了商品,就应认定为消费者。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销售者明知的认定。在销售者明知的认定上,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争议点是明知是否包括重大过失及是否由消费者举证证明销售者的明知。通过对实务和理论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销售者的重大过失纳入十倍赔偿制度适用的主观心理状态之一,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第四部分,主要论证了损害要件的认定。损害是赔偿义务成立的前提,在此,损害并非仅仅指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购买食品的价款也属于损害的一部分。第五部分,主要是综合上文的理论与实务分析,提出了本文的结论,以期对法院在案件审判中形成一致意见有所贡献,并促进《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