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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质文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经济发展和对自然资源改造能力的提升,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生产快速发展后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由人类自身承受的不利后果。土壤污染、植被破坏、空气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却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在环境污染的背景下,环境保护问题与环境保护责任的如何分配也随之而生。以往环境保护中“先污染后治理”的思路已不适应如此严峻的环境问题,环境治理的效果更是存在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所致环境问题严重的一方面是人类生活垃圾不合理处置和各类污染企业重经济效益漠视环境,而另一个侧面则是政府环境责任的履职不到位即其实效性严重不足。作为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以及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自然资源均决定了政府有义务有责任承担环境保护的职责。政府环境责任的切实履行需要环境法治为其提供规范指导,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和在现行环境法律的基础上对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当前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政府环境责任展开阐述。本文首先主要是对政府环境责任的有关概念予以厘清,分析政府环境责任的内容是什么及有哪些特征,进而引出强调政府环境责任的必要性。其次分别从环境权理论、政府公共职能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公众环境利益理论的不同理论侧面分析为什么政府需要承担环境责任,对于政府在环境公益维护中缘何承担责任进行理论考量。再次从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律中对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入手,分析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有关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建立比较完整的环境部门法体系,对政府环境责任的履行也有一定规定,但是依然存在原则性的规定多而缺乏可操作性、环境权未明确入法、环境影响评价中缺少战略环评、第一性政府环境责任的履行不到位而与之相对应的问责机制却不健全。最后针对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现状存在的问题,从政府环境责任践行的具体制度的角度出发,论证分析了应从健全环境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构建政府环境责任的激励机制与问责制度等不同制度维度对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的履行进行完善以增强政府环境责任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