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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体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重在对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进行分析,以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法院判决进行剖析梳理,指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第一个案例对法院识别涉外劳动合同过程中识别标准混乱的问题进行说明,旨在指出实践中有大量本应被识别为涉外劳动合同的案件无法落入劳动法规的调整范围,劳动者权益因此无法得到保护。第二个案例旨在引出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规则不明确以及强制性规定边界缺失两个问题。文章的2、3、4部分则分别对以上3个问题展开具体的讨论。第二部分围绕涉外劳动合同的识别问题展开,首先简要介绍识别制度的概念以及当前的立法现状。其次指出我国政府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雇佣行为的过度管控是导致涉外劳动合同识别标准混乱的主要原因,而这些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法规当前己不具有合理性。最后从弱者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提出将代表处直接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参照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的解决方案。第三部分围绕理论界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规则的争议展开,首先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与功能进行介绍。其次对涉外劳动合同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然后吸收借鉴外国立法中规制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经验,取其精华适用到我国法律之中。最后提出涉外劳动合同领域应允许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但与此同时应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作出一定的限制。第四部分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边界问题展开,首先介绍了强制性规定的基本概念和功能。其次对当前我国涉外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边界的缺失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对“劳动基准”理论及将其作为强制性规定边界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提出以“狭义劳动基准”替代“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限制条款,将“狭义劳动基准”作为现行劳动法规强制性规定边界的建议。第五部分主要对本文中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梳理,得出研究结论。并对自己的研究目的、意义、预期与所得结论进行审视,对研究过程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