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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已逐渐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范围及方式都有了极大的变化,现如今已进入网络信息时代。伴随网络的发展,出现了很多问题,而又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大部分网民法律意识的淡薄,网络侵权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近几年,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搜索模式,其出现更是引发了一系列如“王菲事件”等侵权案件,人们越来越关注网络下的人格权保护问题,本文即是关于人肉搜索侵权相关问题的研究。广义上来说,人肉搜索属于搜索工具的一种,泛指一切由搜索者提出问题,由网民广泛回答问题的信息搜索与提供方式,是一种集合人的力量去寻找信息答案的方式。而狭义上的人肉搜索,指的是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民提供的信息和资源,逐渐获得需要的关于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信息,并在整理分析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最终得出答案的过程。人肉搜索具有行为主体广泛、行为方式隐蔽、行为影响深远的特点。人肉搜索构成要件主要有四点,一是实施了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二是人肉搜索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事实,三是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人有过错。本文重点分析了人肉搜索的侵权性质,人肉搜索行为具有两面性的特点,如果有系统的道德和法律体系来规范其行为,那么可作为寻人、进行网络监督等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一种方式。但因在发表言论的过程中缺乏约束,往往可能存在言论偏激、歪曲事实、道听途说的信息,甚至存在部分人进行恶意侵权的行为,这就使得在人肉搜索过程中随意公布他人私人信息,可能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的问题。因此在何种情况下搜索行为构成侵权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从人肉搜索行为对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入手,分别探讨了对于公众人物的人肉搜索、对违反伦理及法律的人的搜索以及对普通人的搜索等不同情况下的侵权性质。不仅如此,笔者还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将美国、欧盟及亚洲等多个地区对于人肉搜索侵权行为规制机制与国内目前的规制机制进行比较,从而整理出国内关于人肉搜索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框架,探讨完善这一体系的可行性方法:即通过区分人肉搜索涉及侵权的行为主体,区分不同情况下的侵权性质,明确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完善人肉搜索法律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