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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腐败案件多发,检察机关侦查的对象,主要是涉嫌职务犯罪。每年见诸报端的高管腐败案件层出不穷,各省部级干部贪污受贿往往上千万,引起人民群众强列不满。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类犯罪交织人性的丑恶难以根本遏制。职务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犯罪行为有其职务掩护,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痕迹、物证少,因而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特别是贿赂案件行动隐秘,不留痕迹,缺乏必要的书证、物证。作为肩负起打击贪污腐败刑事犯罪的侦查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任就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这不仅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迫切愿望。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由于缺乏技侦手段,长期停留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侦查手段框架内,其工作效率、社会效果与打击腐败类刑事犯罪,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要求存在差距。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通常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较好的心理素质,其反侦查活动更加积极和活跃。反侦查活动是反腐败斗争中的十分普遍现象,它是犯罪嫌疑人的本能反应,通常表现为毁证、隐证、假证、伪证、串供、翻供及翻证、携款潜逃、转移赃款等。有侦查就必然有反侦查,这对矛盾一直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始终。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分子规避法律、逃避制裁的手法早已从传统型转向现代型,利用计算机技术作案,网络交易转移赃款、洗钱等现象屡见不鲜。检察机关没有相应的技术行动力量,加之我国实行“检警分立”制度,检察机关无权直接指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长期以来只能运用调取书证、物证以及询问口供等方式办理案件,这种比较原始的侦查模式严重制约了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其主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取证手段。笔者试通过对各种取证手段的研究,分析世界主要国家经济犯罪侦查机关的取证手段以及法律规则,结合我国司法工作实际,论证检察机关运用更广泛取证措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从实体运用和程序规则上对检察机关取证能力优化提高作出建议,促进检察机关在侦查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此外,笔者力图详细分析侦查机关内部结构,从检察机关机构职能以及人员素质、培训考核等因素入手,提出加强干警取证主观能力的方式,从另一方面论证检察机关提升取证能力的途径。使司法职能更加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