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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法院以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和陈述为基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进行裁判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和陈述是全部诉讼行为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可以说,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和陈述引领着整个民事诉讼进程的方向,关系着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一方面,普通公民越来越懂得利用法律规则维护自身合理利益,另一方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的现象也开始层出不穷。具体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恶意抗辩的非诚信诉讼行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作为对诚信诉讼这一社会需求的回应,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遗憾的是仍旧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真实陈述义务,更未对当事人的恶意抗辩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恶意抗辩行为仍旧无计可施。当事人的恶意抗辩行为,因其不可避免的危害性,理应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本文第一部分从两个典型案例入手,总结了当事人恶意抗辩行为的特点,分析了抗辩的概念,通过比较其他学者对恶意抗辩概念的定义,对当事人恶意抗辩行为的内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在此基础上仔细分析了恶意抗辩的构成要件及在认定恶意抗辩行为时应注意的具体问题。本文第二部分从人民法院现阶段面临的繁重审理任务入手,描述了基层法官超负荷工作的生活常态,并通过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规范的内容,论证对恶意抗辩行为进行规制契合法律规范的本义。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了规制恶意抗辩行为的必要性。只有以一个良好的诉讼秩序为依托,才能通过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加快司法产出的方式,维持法院正常审理任务的顺利开展,这是规制恶意抗辩行为的迫切需要。之后详细论述了规制当事人恶意抗辩行为的理论可行性——诚实信用原则。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规定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律原则,这使得对当事人的恶意抗辩行为进行规制获得合法性基础。本文第三部分着重分析考察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对当事人恶意抗辩行为的立法规定,并对这些立法规定的的具体措施进行了分析,为我国恶意抗辩的法律规制提供可供借鉴的有效模式。本文最后一部分首先明确了恶意抗辩行为的性质,作者认为恶意抗辩行为的实质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因此,在分析了其他国家的立法规范之后,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状况,详细分析了我国应当采用课以诉讼罚及追究刑事责任模式的理由。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不适应惩戒恶意抗辩行为的需要,只有对相应处罚措施的规定进行完善,提高处罚措施的可操作性,才能够实现惩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失范行为,建立高效有序诉讼秩序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