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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艾滋病、疟疾等世界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爆发和流行,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问题日益突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简称为TRIPS)所设立的药品专利保护标准与公共健康危机下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得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已成为目前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因为,一方面医药品价格昂贵,需要有专利保护的手段来促进医药行业的研究和发展;另一方面,面临各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性疾病,需要大量的廉价药物来防治。特别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对药品的需求更大。因此,是否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已成为各国所关心的问题。 笔者认为TRIPS协议所设立的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标准过高,造成药品价格居高不下,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药品的获得。发展中国家要获得必需的药品,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是一条卓有成效的途径。事实上,从TRIPS设立之初到通过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再到《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段的总理事会决议》,成员国一直在寻找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之间新的平衡。发展中国家获得可支付药品的途径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重要问题。在这一探索的过程中,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占了其中很大的部分。 本文恰是抓住了当前这一热点问题,试图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对TRIPS协议下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同时结合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南非《药品和相关物品控制修正案》第15条第C款的有关争议案和发生在发达国家中2001年美国、加拿大炭疽病毒危机引发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案以及美国与巴西涉及到强制许可的贸易争端案进行实证分析,来透视TRIPS协议下关于强制许可规定的内涵以及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进一步加深TRIPS协议下对药品专利保护的认识,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和进行TRIPS协议的新一轮谈判以及我国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和思路。 全文的写作,从五个方面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