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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基于信任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和管理,受托人的管理行为关系到信托财产的安全以及受益人的利益,科学有效的信托管理对信托投资项目十分重要。但是在实践中,我国信托业务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信托投资管理的实际控制人并非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只起到了通道的作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通道类信托,加上监管的不利,使得通道类信托风险发生时,受托人责任承担纠纷日益严重。由于通道类信托中进行信托管理主体有多个,这个特殊性导致了受托人主体呈现多元化,所以,分清通道类信托各主体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尤为重要。通道类信托受托人责任的争议焦点是通道类信托受托人如何认定,由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为信托管理人的责任如何承担和信托管理的实际控制人为委托人的责任如何承担。首先,通道类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只是在审查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日常的管理事务,其次,通道类信托独有的特征以及责任承担的不同情形,其中责任承担的情形是受托人认定的特殊性和委托人主导下转委托责任承担的特殊性,同时从合同法角度分析通道类信托受托人责任相关的信托利益、合同基本条款、各参与主体责任以及信托违反责任。最后,对通道类信托受托人责任问题进行总结:第一,把通道类信托上升到法律层次,第二,现有法律下,要完善《信托法》中受托人的责任条款,第三,信托中要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第四,在司法裁判中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