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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原有的流氓罪进行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的罪名。本罪名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虽然立法者对分解后的寻衅滋事罪的期望是美好的,即认为较原来的流氓罪语义明确、罪状具体,但却忽视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是以列举的方式且认定是有情节要求的。因此,寻衅滋事罪是情节犯。而目前情节犯在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仍然是模糊的。现今我国对寻衅滋事罪无相关的具体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这为认定寻衅滋事罪带来了难题。如在主观方面的流氓动机是否是认定本罪名的必要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或者多人参加寻衅滋事的情况下,出现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对多人是按共同犯罪确定罪名还是各自定罪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实务部门存在着争议。有时在一个办案部门之间也会有不同的认识。这样就会造成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是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同时也会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的。现本文从我国目前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出发,再结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和具体的司法案例,以刑法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对寻衅滋事罪进行比较具体而深入的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本罪名有所裨益。本文的第一章是寻衅滋事罪现状,第一节是立法现状,主要分析本罪名从确定以来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法规,并认为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抽象、模糊的,对具体的司法操作意义不明显。第二节是寻衅滋事罪的司法现状,由于本罪名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也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与相似罪名的界限难以把握,司法实践难以正确认定。并且在基层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导致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与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本文的第二章着重分析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的司法适用,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等行为方式的认定。通过结合案例,对每一类行为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对寻衅滋事罪客观行为的准确理解。本文的第三章着重点探讨了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主要包括流氓动机的来源、流氓动机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是否必要、流氓动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本文的第四章是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的界定,即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及涉及的共同犯罪问题,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抢劫罪的区别。本文的第五章着重探讨的是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缺陷和完善。主要通过指出该罪立法的不足,提出相关完善的立法建议。因此,本文是从这五章分别展开对寻衅滋事罪的论述,从现状到完善,从基本理论到司法认定,以期达到本罪立法规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