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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该法不仅实现了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统一立法”和法律阶位上的全面升级,而且借鉴吸收了国际社会普遍的移民立法经验,对例如前往国签证查验制度等一些此前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构建起一整套较为科学、完善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体系。《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出境中国公民应当办妥前往国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查验出境中国公民有效出入境证件并限制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人员出境等规定,在实践工作中被视为现行前往国签证查验制度最主要的法律依据。然而,上述法律规定在是否有违法理精神、是否符合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是否侵害中国公民正当的出境权、是否侵犯了他国主权等问题上仍有值得深入探讨的必要。而在实践工作中,对于前往国签证查验制度是否还能发挥在口岸反恐、反偷渡方面的作用,是否对口岸通关便利产生了负面影响等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因此,笔者试图从签证制度和公民出入境权的理论研究出发,通过对国际条约及各国出入境管理或移民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和比较,展开对我国现行前往国签证查验制度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论述,并深入分析该制度与保护我国公民出境权之间的冲突,从而得出目前普遍查验前往国签证的做法缺乏充分的合理性依据,侵犯了我国公民正当的出境权的结论。同时,笔者建议采用主权让渡的方式使我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获得查验特定国家签证的权力,并通过大数据排查、形态辨别等手段,不断提高口岸管控能力,加强对国内外其他组织和部门的密切协作,提前发现、掌握需要重点查验人员的信息,将目前普遍查验前往国签证的做法改为对来自国内敏感地区和前往境外重点国家的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前往国签证重点查验制度,从而弥补了取消普遍查验前往国签证后的管控漏洞。通过重建前往国签证查验制度,使之在符合法理精神、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的前提下,继续发挥该项制度在口岸反恐、反偷渡方面应有的作用,同时进一步简化中国公民出境查验手续,提高通关效率,缓解用警压力,不断推动我国出入境检查管理制度向更高程度的法治化迈进,并进一步与世界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