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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与互联网用户的迅猛增长,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此用刑法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但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本文从刑法视角出发,分四章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
本文第一章,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出发,分析刑法意义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简要概述。
本文第二章,笔者从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为出发点,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特征,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本文第三章,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相关罪名进行比较,并对本罪的犯罪未遂、预备、中止形态展开研究。
本文第四章,围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自由刑、罚金刑、以及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展开,对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提出自己看法,至于建议是否科学,尚需各界人士的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