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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约3万余字。伴随着我国“低空空域开放”改革的深入和发展,2011年至2015年全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逐年扩大,逐步实现了推广阶段的改革任务,据最新消息,目前我国已有大致33%的低空空域结束了旧有的全城管制管理,实现了全新的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三类不同的空域管理。①2016年至2020年将是改革的深化阶段,低空空域资源将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对“低空空域开放”的相关具体概念进行总结,重点针对“低空空域”的概念和“低空空域”的划分,以及“低空空域开放”的客体对象进行分析。二、放眼国外,针对文章第三部分将要涉及的我国低空空域开放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现状与障碍,列举国外相对应的科学、合理的立法与制度,其中主要以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为例,以期能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三、立足国内,梳理我国低空空域开放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涉及的立法与制度。在立法方面,列举“低空空域”涉及的现有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制度层面,主要举例空域管理制度、航空器制度、机场建设、安全监管及应急制度、人才培养及资格认定制度等;最后指出相关立法与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四、为构建我国低空空域开放管理法律制度,正视我国“低空空域开放”的现状与缺陷,借鉴国外科学的低空空域制度,以预期目标为方向、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从立法与主要制度两方面入手,提出具体的建构设想与方案。低空空域开放管理法律制度,是一个囊括立法与制度两个层面的综合性制度,是军民合用的“大”航空法律制度。这个全新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从立法的最高层面统筹我国“低空空域开放”的发展,同时也在实践的意义上指导我国“低空空域开放”发展的各类具体制度;不仅为各类下位法及相关配套法律规章提供原则上的统筹协调作用,同时也将立法与实践活动紧密的容纳在各类具体制度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