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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锁定和合伙企业的灵活性,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风靡了全球,也深得在中国从商人士们的喜爱。但这种经济形式也有着天生的憾缺——其天生孕育着有限责任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一旦产生便会对公司、股东、利益相关人乃至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尤其在中国招商引资时,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各方面原因,公司僵局情况更为频发,而该类公司对国家经济建设有着重大的联系。
公司僵局的产生从一定意义上说与有限公司的特性有着必然的联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份转让的严格限制与股权交易市场的不足共同作用使有限公司蒙上了厚厚的封闭性特征,断绝了股东的退路。股东在利益被侵害的时候只能以冲突的方式表示拒绝,可是当达成决议所需的表决权必须该股东持股份额的表决时,出于不同的利益的双方都不愿妥协便形成了僵局。
公司僵局对公司经营的严重影响早已是美国公司法上关注的焦点之一,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美国法院就以一个个案例树立了许多对公司僵局处理的原则与信念,如在封闭公司中,多数股东对其他股东负有高度的信托责任等。
在中国,由于商事公司发展的历史较短,对公司僵局的研究也尚不够深入,在立法中甚至还没有明确针对“公司僵局”的规定。但鉴于其在实务中的频发性与重要性,笔者想要探讨的问题便是是否可以有某些预先的计划或事后的救济能有助于减少或消除这类令人不悦的事件,以帮助企业家走出困境,为社会的增值作出更大的贡献。
本文在参考了大量的中外文献后,结合实践中所闻所思,运用比较、解释以及经济分析等方法尝试找出破解公司僵局的最佳办法。
笔者认为,公司僵局的破解的上上策为忠诚与信任,但从经济人的角度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各股东不可能坚守公司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利益。若无法从最根本上避免公司僵局,笔者认为可以从制度上减轻公司僵局造成的影响,其关键在于能在公司成立伊始给与股东的退出预留出空间,只有这样才能将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僵局之间的必然联系打破。对这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空间预留,笔者首推各合意的约定,其能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而在缺乏股东协议则是发挥公司法弥补漏洞的作用。中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尚有缺憾,应尽快以解释等方式加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