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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自古以来就存在,而且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变化。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出现了日趋严重的趋势,以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为主要形式的环境问题正在不断侵害着我们的权益,危害着人类的健康。法律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刑法、行政法、民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民法积极调整因环境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关系。它通过及时制止,及时停止环境污染行为,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进而达到排除污染危害的目的,有力的促进了受污染环境的恢复。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污染,从而损害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目前,虽然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处理过程中,由于存在着环境污染损害后果难以认定,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民事责任实现方式单一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这就影响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和效果。于是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如何更好的发挥民法在保护环境、维护受害者民事权益方面的作用?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认定、环境污染因果关系认定,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实现方式三个难点问题入手,通过充分的分析、比较中外环境污染民事制度,找出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存在问题,从而吸收外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方法和措施,使民法充分发挥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使环境污染者得到应有的污染惩罚,进而保护受害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