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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题背景 2003 年 12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实行新的发审制度,2004 年 2 月1 日 “保荐制”开始实行, 2005 年 1 月日新股询价制度正式开始实施。可以看到,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发行制度也逐步朝着市场化的方向迈进,如何借鉴成熟市场的证券发行监管经验,使发行监管制度成为一个科学的体系,并符合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完善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所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 2、主要内容及观点 本文从证券监管的理论出发,进而探讨了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运作机理及核心,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发行监管的现状与改革方向。论述分为三章,第一章构建理论框架;第二章具体分析我国证券发行监管的改革历程、现状与不足;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在分析我国证券发行监管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我国证券发行监管的思路。以下对各个章节内容做简要概括。 第一章是证券监管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介绍了证券监管的概念及监管的主体、对象、目标等理论内容,然后从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以及提高市场效率两个方面论述了证券监管的必要性,接下来阐述了证券监管失灵及监管的成本等相关理论,在此基础上讨论了监管者的市场定位的问题,并引出了究竟是否需要证券监管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是回答是否需要具体的某项监管制度、法规、政策的问题,也就是解答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各项监管制度、法规、政策等的存在和实施的利弊问题。接下来论述了目前世界范围内主要的三种不同的监管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监管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中间型监管模式,并对各个模式分别分析了其特点与优缺点,从而进一步分析了目前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即政府监管的主导地位得到不断增强;专门而系统的证券立2法体系和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在注重自律管理的同时向集中立法型靠拢;不同证券监管模式间呈现了日益融合的趋向。证券监管的发展、实践和经验表明,一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结构与职能设计,其核心是正确设定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两者之间的位置,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这对新兴证券市场来说有着重要的启示。第二章在阐述证券发行监管的理论基础上,具体论述了发行审核制度、发行定价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作了进一步分析。本章首先论述了证券发行监管的运作机理及核心,阐述了发行审核制度、发行定价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三部分内容构成有机联系的发行监管制度的整体,发行审核制度反映了发行监管制度的价值取向,集中体现了证券发行监管的理念;发行定价制度决定了证券发行市场价值决定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定价制度和审核制度的基础,证券发行市场是建立在信息披露制度基础上的。完善发行监管制度必须根据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发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将三个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考虑,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促进证券发行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在此理论基础上,分别对以上这三项制度从制度设计、中国实践及国际比较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国际上主要有核准制与注册制,我国经历了审批制——核准制——保荐制三个阶段,通过对我国目前实行的保荐制与香港创业板的保荐制相比较,以及通过对我国证券发行“潜规则”的剖析,揭露了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存在的弊病,并结合“江苏琼花”事件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国际资本市场上关于股票发行定价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价格公开发行制度,另一种是建仓制。我国新股发行定价的改革经历了固定价格、相对固定市盈率定价、累积投标定价、控制市盈率定价以及目前实行的询价制几个阶段。询价制的实施对于我国股票发行的市场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通过对已实施的新股询价来看,仍存在较多问题需要改进。3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到手段,都已作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定,基本与国际接轨,但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仍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偏差,投资者对财务数据信心不足,信息披露不完整,信息披露缺乏有效性等问题。本章的最后对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发展作了简要回顾。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目前是政府集中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初步确立的阶段。在本阶段,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特征是:集权性和一元化、高权威性与高独立性 、弱自律性以及监管内容的实质性。第三章是文章的重点,主要是对我国证券发行监管所存在问题的剖析及相应的解决思路。首先对中国证券发行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1)监管者权力过于膨胀,证券监管部门职能异化。由于监管部门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等,以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的范围过于宽泛,从而削弱了监管的质量。(2)监管的微观主体治理结构不合理,由于证券监管的微观主体缺乏约束机制,即使监管措施再得力,监管手段再有效,也难以取得较为理想的结果。(3)立法与执法对实施监管没有构成强有力的支持。在立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