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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制度是一个连接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的桥梁,它的发展在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我国香港地区也有相关规定。本文是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订时期,学界主流观点主张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前提下的一个设想。本文拟通过对各国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探究,以求构建我国自己的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制度。本文共四个部分,正文共约三万字。本文引论部分主要对证据开示的涵义作了诠释和界定。文中指出,所谓证据开示(discovery),在刑事诉讼中是指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或者审判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各自掌握或者控制的诉讼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活动。英美法系国家和原来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都有关于证据开示与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也有一些类似于证据开示的规定,但与对抗制相配套的正规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特别是对于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部分只字未提。本文第一部分探讨了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概念界定和理念的变迁。文中指出,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指对违反刑事证据开示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作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和强制责任人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基本上是当事人主义国家的产物,职权主义国家法律中一直没有关于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本部分主要概述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从18世纪到现在的发展状况。伴随着诉讼模式从诉讼竞技到真实发现、从程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发展,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也从无到有,从只有控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发展到控、辩双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文第二部分对国外以及我国部分地区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阐述。文中对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式诉讼模式,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和简要评析。本文第三部分的主题为确立我国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法律后果的必要性。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证据开示规定,只有类似证据开示的内容,对于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则没有任何相关内容的规定。从保障证据开示立法完备,提高庭审辩护质量的要求,保障控辩平等、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等五个方面阐述确立我国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法律后果的必要性。本文第四部分对我国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构建进行了完整地论述。这是本文的重点。首先,提出构建我国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法律后果的前提条件,包括开示的原则、范围与例外等。其次,提出控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命令开示、延期审理、推定未经开示的证据成立、排除未经开示的证据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五项措施。再次,提出辩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命令开示、延期审理、推定未经开示的证据成立、排除未经开示的证据等四项措施。最后,提出构建我国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法律后果的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赋予法院对证据开示争议的自由裁量权。笔者在文章结语部分呼吁,要以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定为契机,先在基本法律中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做出相应的较原则性的规定,再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制定完善的证据开示规则和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法律后果的具体制度以适应改革的庭审方式,达到追求公正、提高效率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