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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市场的充分观察,可以发现:一方面,有经营权的人十分看重商誉,要求法律充分尊重他们的商誉权,另一方面,商誉在法律上却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含义模糊不清,理论构建支离破碎,严重脱离社会需求。本文旨在从法律的视角对商誉权法律关系进行诠释。从特征上看,商誉应当归属于知识产品。从法律属性上看,商誉权是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简称知识产权关系是复合型法律关系体系,本文提出基础关系说的知识产权关系理论:知识产权关系分为基础关系、行政确认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合同关系、法律关系,其客体分别为知识产品、知识产权、行为、给付行为、给付行为。与之相对应,商誉权关系涵盖基础关系、管理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四个方面,其客体分别为商誉、行为、给付行为、给付行为。商誉权人是必然的商誉权法律关系主体,商誉权关系的其他主体则依据法律关系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总之,商誉权关系是以商誉权基础关系为基础和核心的受法律调整的复合型法律关系。商誉权基础法律关系,简称基础关系,是商誉权法律关系体系的基石。本文认为:商誉是买方市场给予某个经营者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商品位的肯定评价,这种评价直接源于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价格和经营者的信用,并最终决定于经营者采取的经营策略,性质上归属于智慧成果(知识产品),它的价值在于能使经营者与竞争对手相比,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商誉具有局限性、时空差异性、与成本的比例无规律性的经济特征和无形性、依附性、机会性的法律特征,并与名誉、商业信誉、荣誉、商标等概念相区别。广泛性是商誉领有商誉权的条件。法律上,商誉权的权项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商誉权合同关系指因合同当事人在商誉权上设定权利义务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大多具有从属性特征,以合同附随权利义务为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许可合同、转让合同、出资合同、担保合同。侵害商誉权的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因法律推定的过错,违反应尽的商誉权相关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侵害他人商誉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商誉权侵权行为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点:侵犯客观对象是一种抽象权利;损害后果大多数情况下具有复合性;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中包含罚则。本文以知识产权关系体系为框架基础,从商誉权基础关系、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出发,详尽考查了商誉权的权项、违约责任及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抗辩事由等内容,并充分探寻了商誉权损害的救济途径和游戏规则,以期确立商誉权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