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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中国与国际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在此过程中,出现越来越多的贸易纠纷,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然而,若在争议双方的其中一国参与诉讼,除了有国家地域保护的担忧之外,还伴随着昂贵的诉讼成本,冗长的诉讼程序,及不熟悉当地法律等不利因素存在。因而,更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国际仲裁这一相对快捷的方式。国际仲裁也成为解决商事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在一国内的承认与执行,其主要依据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我国在1987年加入该公约,并对其中一些条款作出保留。大量案例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很好的实现了我国加入该公约时的初衷和承诺。但是我国在承认和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保留声明,对于在我国境内做出的、但依照我国法律又不认为是我国仲裁裁决的非内国仲裁裁决没有规定,相关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除此之外,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仲裁裁决的国籍存在不少的模糊之处。由此,在之前出现的承认和执行非内国仲裁裁决的案例中,出现了不少充满争议之处。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如何认定、怎么认定、认定之后是否应该予以承认和执行都有很大争议。在本文中,针对在实践中出现的各式问题,希望能够通过典型案例,经深入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存在的缺陷、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实践现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求既能解决相关问题,又能够保有我国的司法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