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属人法是国际私法中最为重要的系属公式之一,其适用领域非常广泛。自然人属人法始于住所原则,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国籍原则与住所原则并立的态势。随着社会的进步,全球化一体化程度的加深以及涉外民商事往来的频繁和相关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国籍原则和住所原则因各自固有的缺陷,均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基于消除国籍原则与住所原则的分歧,克服二者各自缺陷的需要,惯常居所原则兴起。自然人属人法的晚近发展态势显示,国籍作为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所适用的情形越来越少,住所作为连结点的影响力也在逐步减弱,惯常居所这一连结点逐步在有关冲突规范的国际公约中得以彰显,并在相关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法律选择适用中表现出扩张的态势。就我国而言,《法律适用法》将经常居所视为自然人属人法的第一连结因素,顺应了国际属人法趋同化的发展潮流,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意义。但是,该法在自然人属人法的规定上仍存在着种种问题,进而影响到其有效实施。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在对自然人属人法的概念进行界定和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住所、国籍和惯常居所等自然人属人法连结点的优缺点进行细致分析,并结合对我国自然人属人法的立法现状的介绍和评述,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具体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语以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自然人属人法含义与历史演进分析。自然人属人法是指根据自然人的国籍或者住所等连结因素来确立涉外民商事纠纷所应当采用的准据法的系属公式,一般被用来消除与自然人的人身相关的法律冲突。自然人属人法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住所原则、住所原则与国籍原则并立以及惯常居所原则三个发展阶段。其中,惯常居所原则代表着自然人属人法的晚近发展态势。第二部分:自然人属人法的连结点评析。就国籍原则而言,其尽管具有稳定性、明确性、便于本国法的适用、强化统一国家法律适用以及便于获得属人管辖权等优点,但是其也具有僵硬性、难以有效克服区际法律冲突和国籍冲突等缺点。就住所原则而言,相较于国籍原则,其尽管具有彰显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灵活性较强、便于消除区际法律冲突、便于对境内的外国侨民实现有效的管控、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等优点,但是其也具有容易导致住所冲突、主观要件不易确定、易产生法律规避、缺乏一定的合理性等缺点。就惯常居所而言,其具有能够有效地克服住所原则和国籍原则的缺陷、便于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便于统一法律适用等优点,但是其也具有难以避免法律规避、相关构成标准难以确定、不适用于纯属人事项的准据法的确定以及可能导致冲突等缺点。第三部分:我国自然人属人法现行立法之评析与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将经常居所视为自然人属人法的第一连结因素,顺应了国际社会属人法趋同化的发展态势。但是,该法也存在如下缺陷:“经常居所”的内涵不清、称呼不合理、判断标准不明确;具有适用上的连结点缺陷;相关连结点内涵不清和前后不一;将“经常居所”视为首要连结因素不具有完全的合理性;“经常居所地”法律冲突的解决措施规定不明;广泛将经常居所地视作首要连结点并不完全符合国情。我国自然人属人法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重新明确相关连结点的法律地位;添加相关属人法的连结点;实现与经常居所相关概念的统一化;清晰地确定经常居所的内涵和构成要件;清晰地规定经常居所冲突的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