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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推出巴塞尔协议以来,至今已经十多年,由此之後,银行在日常经营、风险管理、监管方法以及金融市场等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变化。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对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银行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就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确定国际认可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促进了国际银行的公平竞争。然而,随著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业务的迅猛增长,市场风险不断涌现,其局限性在实际应用中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它风险;它未能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以及对於国家信用风险权重的处理比较简单化。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的协议进行了多次修改,允许银行建立并采用自已以市场风险为主的内部模型;更全面、更精细地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的各种因素,提出了比1988年巴塞尔协议更复杂、更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框架和管理规则。 新巴塞尔协议丰富了现代金融制度的监管理论,并提出了对银行的监控方法和措施:有助於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平等竞争的根源,强调风险的全面防范与管理,建立一个具有高度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国际银行系统。 新巴塞尔协议对港澳银行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它促使银行对风险的反映更为敏感,推动了风险管理技术的进步,强化了金融监管的功能,提高了资料披露的标准,同时也增加了风险评估的难度。面对即将推出的新巴塞尔协议,港澳银行根据其要求,采取积极主动的对策,解决银行在风险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