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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因继承人的申请,证明其继承行为的真实合法的活动。根据《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大类,继承公证亦分为遗嘱继承公证与法定继承公证。继承公证的实质在于依法证明继承人享有对遗产的继承权,即继承发生后遗产的归属状况。但由于在立法层面,关于继承公证的许多法律制度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给公证机构在继承公证的实务中往往带来了诸多困扰。如在放弃继承公证、法定继承公证、遗嘱继承公证和继承公证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在公证实务中均有许多立法上不明确但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综合运用了理论阐释、制度比较、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继承公证性质的论述以及继承公证在遗产继承中的意义和价值的分析,进一步介绍了目前继承公证中有关放弃继承公证、法定继承公证、遗嘱继承公证以及继承公证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并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在相关制度的构建上进一步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分析了继承的内涵、继承公证的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并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公证机构作为遗产归属证明机构的意义以及对在相关配套法规中确认公证机构为遗产继承证明机构的提出建议;第二章论证了部分放弃继承的理论依据及实践需要、放弃继承无需配偶同意的法律依据以及对放弃继承公证的形式和内容提出若干公证制度上的完善建议;第三章笔者从公证实务的角度对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证明标准和公证中对继父母、继子女继承关系的确认进行了分析,并在比较其他国家有关制度的基础上对公证机构确认继承人的证明程序上提出建议;第四章中笔者对现行立法中的遗嘱形式及遗嘱形式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对与公证制度相关的遗嘱形式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对设立遗嘱生效程序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制度建议;第五章以比较法的方法对我国现行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进行分析并从公证角度对保护继承发生后债权人利益提出制度完善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