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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利益日益趋向多元化,传统的犯罪治理观念与刑罚结构已经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仅凭国家司法来解决犯罪问题的策略有些失灵。刑事司法系统在公正与效率价值之间处于犹疑不定的境地,执着于程序简化的努力无法为摆脱这种困境提供足够的支持。因此,必须转换思路,把刑事诉讼程序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子系统来思考,从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着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兼顾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社会利益的社区司法以及其他非正式司法的大量涌现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其中,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实践中自发生成的一种新型司法模式——协商性司法尤为引人关注。本文正是以该种司法模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引入为逻辑起点展开分析的,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从诉讼模式的基本架构出发,分析了职权主义模式的弊端,并指出主流的对抗主义诉讼模式的缺憾所在,提出在我国引入协商性诉讼模式的观点。第二章,考察了域外协商性制度的现状,并扫描了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类似制度,试图勾勒出一幅相对全面的刑事协商性制度的现代图景。第三章,在结合对协商性制度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探析该种司法模式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关系,并重点分析了协商性司法模式的理论渊源。第四章,论证协商性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直接动因,并提出了构建协商性制度的理论准备,在此基础之上较为系统的提出了一套构建我国刑事协商性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