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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新型交易方式,目前在西方国家已经成为与银行、证券、信托等并驾齐驱的金融工具。而融资租赁行业这个在西方国家眼中的“朝阳产业”,在我国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
当前,我国正经历第三次的融资租赁行业的投资热潮,国际顶尖的融资租赁公司纷纷来华设立子公司,国内大型机械设备厂商也着力投资开设融资租赁公司,以推动产品的营销。同融资租赁行业如火如荼发展的形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不完善。虽然我国《合同法》第14章的12个法律条文对融资租赁合同规则加以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远远不够。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这一特殊的合同的理解存在偏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上的混乱。可见,必须进一步推动和完善融资租赁的立法,才能推动行业的发展。
本文共分为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在这部分中主要介绍了融资租赁业在国内外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提出目前规范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前进的重中之重是融资租赁立法的完善;第二部分从我国合同法展开来分析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新型合同其概念、主要特征、合同中各方关系分析以及主要类型;第三部分着重考察了合同中承租人、出租人、供货商的权利义务;第四部分对主要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立法情况进行探究并同国内规定进行对比分析,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同一些国家的立法存在很大的差异;第五部分则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立法状况,然后对今后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立法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结论部分主要说明了今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方向,对我国融资租赁业提出了新的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