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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德国法学者郭特西密特出版了《行政刑法》一书,行政刑法的概念首次提出,并迅速引起德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行政犯与行政刑法密切相关,行政刑法概念的提出也使得行政犯的研究得以充分展开。随后,日本学者将行政犯及行政刑法理论发扬光大,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体系内容。我国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才开始接触这一理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行政刑法是伴随着刑法谦抑理论,西方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浪潮等新兴刑法思潮而生的一个新概念,这一概念及其理论对于行政犯罪不断增多,刑法修改频繁,刑罚严厉的当代中国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然而,行政刑法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至今仍在许多问题上,甚至在一些基础性问题上分歧重重,聚讼纷纭,这对我国借鉴、研究这一理论成果带来一定困难。本文即致力于对行政犯罪及行政刑法的一些争论问题做一探讨,试图为我国行政刑法理论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论文主体共分五个部分,分别讨论了行政刑法理论中争论较多、分歧较大的五个基础性问题,包括作为行政刑法的基础前提的行政犯的概念及其性质问题,行政刑法自身的概念、性质问题,以及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问题。在每一部分之下,笔者均首先介绍了争论问题的几种代表性的观点,然后结合笔者的思考,对其进行一定的分析、总结,并表明自己的主张。在行政犯的概念问题上,认为应从实质上理解行政犯的概念;在行政犯的外延上,鉴于我国区分犯罪与违法的法律实际,认为应将行政犯限定为犯罪的一种,即作为犯罪概念下的子概念。文中阐述了理解行政犯关键在于把握“行政”与“伦理”两点,即行政犯违背了“行政目的”,具有行政违反性,是“禁止的恶”,而不以伦理非难为前提,不必然具有伦理违反性。在行政犯的性质问题上,区分了行政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三者,在行政犯与刑事犯间笔者采质的区别说,在行政违法与行政犯间采量的区别说,而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间则采质量区别说。在行政刑法的概念问题上,通过总结学者们对行政刑法概念的不同界定,认为确定这一概念关键在于明晰两点,即行政犯与行政刑罚。因此,笔者在分析行政刑法概念时主要对这两点进行了阐述。在行政刑法的性质问题上,承继前述的行政犯与行政刑法观,笔者赞同刑事法说,认为刑事法说比行政法说符合我国实际,而交叉属性说与双重属性说造成法律体系划分更加模糊,增添不必要的混乱。且我国行政法与刑事法的交叉、衔接等等现实问题可以在刑事法的理论框架内得到解决,而不必另行设立一个与行政法和刑事法相平行的行政刑法。在行政刑法立法模式问题上,赞同在刑法典之下分立各小行政刑法典的双轨制。同时认为,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在短期内宜采用独立散在模式作为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