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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能够替代人治,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法律女神眼蒙黑纱,它是没有感情的,所以能够避免人本性之中固有的情感弱点。法律运行具有确定性的这一特质,寄托着人们诸如秩序、安定等愿望。但思维的偏好、惰性并不能掩盖社会发展和变迁的现实。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巨大变革,法律的内在本性——不确定性的观念逐渐凸显出来。不确定性的观念并不是突兀得出现,它与确定性一样,有其严密的社会脉络可以寻找。只有正确认识到法律不确定性的固有属性,才能有效地认识秩序与正义,稳定与变化的矛盾,达成法律的相对确定性。本文的第一部分从两个方面,即法典化运动的地域——大陆法系;自始便相对排斥标准化、法典化的英美法系分别对法律的不确定性进行了历史性的分析,阐述近代西方法学关于法律不确定性的法社会学理论基础。本文第二部分从法律本体这一微观层面的不确定性以及宏观层面进行说明法律不确定性的体现,得出的结论是不确定性是法律难以消除的内在属性。以上述观点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是结合我国法制现状,通过立法、司法和法律思维三个方面的互动,在不确定性中找寻法律的相对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