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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主体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对于保障生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重点研究了事故调查中独立调查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察机关等主体的职权定位,事故调查程序的公正性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行为的法律性质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当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仍存在欠缺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问题,尝试性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在事故调查主体方面,本文认为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权来源于行政委托,政府作为行政委托人,对事故调查组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回避制度等制度设计,决定着事故调查结论的权威、公正性。同时,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引入检察机关,使其发挥更大作用,有助于事故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开。在事故调查模式方面,技术调查和责任认定并重的调查方式,其合理性受到质疑,为保证事故调查的独立性、公正性,本文分析和讨论了发挥第三方事故调查机构的优势以及可行性。在事故调查程序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程序正当原则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应用,构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